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在吉某某社溪镇麻田村红星组自己杂房院子内盗用农村供水灌溉鱼塘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吉某某于2022年9月11日在社溪镇麻田村红星组自己杂房院子内盗用农村供水灌溉鱼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下达了有关执法文书,经调查核实,违法盗用农村供水灌溉鱼塘事实清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盗用供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处行政罚款五百元。
罚款交纳截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