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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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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保证县属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犹县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属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保证县属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权限决策和民主决策原则。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规范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除列入县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四)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县财政局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借款、担保、抵押、贷款等融资担保类行为的实施与执行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组织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组织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总经理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组织书记需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党组织书记同意后列为议题。

  2.调查论证。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充分协商。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组织。党政主要领导未同意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提前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与会人员,并向与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与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同时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六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为本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实施办法并制定清单,报县财政局备案。县属企业在决策作出后,要按季度向县财政局和派驻纪检组或纪委报送《县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情况报告表》(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属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派驻纪检组或纪委督促县财政局加强县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派驻纪检组或纪委要强化对县属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将日常监督情况报告国企党组织,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决策相关制度和机制;

(二)决策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

(三)决策过程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民主进行集体决策;

(四)决策后是否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决策事项,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决策的依据、方案、内容、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六)作出的决策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存在临时动议、擅自决定或更改决策等情况;

(八)上级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重要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一)组织座谈或个别谈话、走访或问卷调查等;

(二)查看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述职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记录、文件、合同、财务预算决算表、重要项目立项申请与批复、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和落实情况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资料;

(三)开展专项审计;

(四)受理来信来访、开展信访核查;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监督检查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企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犹县国企党工委                   2023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