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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2月28日,国务院网站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


第六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划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划定和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水域使用权人的意见,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用海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划定和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明确标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八条严禁破坏、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旅游、潜水、捕捞、养殖、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或者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并上交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


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水下文物已经移动位置或者遭受实际破坏的,应当进行抢救性保护,并作详细记录;对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水下文物发现现场,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开展保护工作,并将保护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逐级报至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直接报告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至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作计划书和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拟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在中国内水、领海内的,还应当提供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用海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涉及在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还应当报国务院同意。


第十二条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都应当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取得许可。中方单位应当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外方单位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和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中外合作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由中方单位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单位合作意向书、工作计划书,以及合作双方符合前款要求的有关材料。拟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在中国内水、领海内的,还应当提供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用海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取得的水下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


第十三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考古发掘报告和取得的实物图片、有关资料复制件等。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中取得的全部出水文物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由中方单位提交前两款规定的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第十六条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等应当通过举办展览、开放参观、科学研究等方式,充分发挥水下文物的作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水下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下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水下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水下文物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文物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


第十九条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供普法参考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乡党政办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或乡政府办公场所(具体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党政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办编制的《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犹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乡政府办公场所查阅《目录》。查阅地点: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8516110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乡党政办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乡党政办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51日起,属于乡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乡政府党政办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乡政府党政办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

联系电话:0797- 8516110

传真号码:0797- 8516110

邮政编码:341209

电子邮箱:sywzfxxcb2007@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乡政府党政办提出申请的,填写《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乡政府党政办领取,也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乡政府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办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府党政办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乡政府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乡政府党政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乡政府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乡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乡政府党政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乡政府党政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乡政府党政办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乡政府党政办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乡政府党政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党政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97-8516119

通信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纪委

邮政编码:341209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  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乡党政办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或乡政府办公场所(具体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党政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办编制的《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犹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乡政府办公场所查阅《目录》。查阅地点: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8516110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乡党政办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乡党政办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51日起,属于乡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乡政府党政办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乡政府党政办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

联系电话: 0797- 8516110

传真号码: 0797- 8516110

邮政编码: 341209

电子邮箱:sywzfxxcb2007@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乡政府党政办提出申请的,填写《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乡政府党政办领取,也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乡政府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办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府党政办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乡政府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乡政府党政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乡政府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乡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乡政府党政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乡政府党政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乡政府党政办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乡政府党政办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乡政府党政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党政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0797-8516119

通信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纪委

邮政编码: 341209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  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上犹香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办公场所(具体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机关院内)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政府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政府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政府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政府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政府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阅地点: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机关院内;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8516110。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政府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机关院内联系电话:0797- 8516110邮政编码:341209 电子邮箱:sywzfxxcb2007@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政府提出申请的,填写《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政府办公室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依法不属于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获取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的政信息,规范政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7.主题分类:按照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其他等17个主题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

   (三)公开渠道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犹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 上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ou.gov.cn/);

2.“五指峰”微信公众号;

同时,为方便公众进行线下查阅,开设了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务公开专区: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五指峰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专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五指峰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797—8516110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以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当面提交: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797—8516110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鹅形圩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上犹县五指峰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邮编:3412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五指峰乡鹅形圩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5.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上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五指峰乡鹅形圩,联系电话:0797-8516110,邮政编码:341209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四、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you.gov.cn)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单位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阅地点:江西省上犹县五指峰乡党政办五指峰乡鹅形圩);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8516110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上犹县五指峰乡党政办
  办公地址:五指峰乡鹅形圩
  联系电话:07978516110

    邮政编码:341209
  电子邮箱:sywzfxxcb2007@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部门领取,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当场提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委办投诉。
  监督电话:0797—8516119
  通信地址:五指峰乡鹅形圩
  邮政编码:341209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乡党政办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或乡政府办公场所(具体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党政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办编制的《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犹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乡政府办公场所查阅《目录》。查阅地点: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8516110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乡党政办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乡党政办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51日起,属于乡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乡政府党政办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乡政府党政办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政府鹅形圩

联系电话:0797- 8516110

传真号码:0797- 8516110

邮政编码:341209

电子邮箱:sywzfxxcb2007@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乡政府党政办提出申请的,填写《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乡政府党政办领取,也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乡政府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办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府党政办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乡政府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乡政府党政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乡政府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乡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乡政府党政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乡政府党政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乡政府党政办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乡政府党政办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乡政府党政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党政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97-8516119

通信地址:上犹县五指峰乡纪委

邮政编码:341209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犹县五指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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