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在黄埠镇龙头村许排组,刘某光通过个人微信在龙头村村务公开群(2群)中发表虚假不实消息并煽动村民拨打12388等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对龙头村村委换届选举秩序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光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账号基本情况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违法嫌疑人刘某光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