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01月22日10时04分许,当事人李某东的妻子蓝某云因为和刘某光有消费纠纷,李某东就带着蓝某云来到上犹县东山镇沿江北路某某美容美发店二楼大厅里面找刘某光协商处理此事,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在争吵时李某东打了刘某光左脸一巴掌,导致脸部有红肿,暂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对李某东、蓝某云以及刘某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李某东处行政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