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4月22日下午15时许,朱某北骑车前往上犹县行政服务中心,在停车位发现一辆车身黑白相间的爱玛牌助力车钥匙插在车头上,朱某北从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出来后扭动车钥匙把这辆助力车骑走,沿犹江大桥一路骑到其位于黄埠镇街上出租房楼下,该助力车系车主王某2020年8月花1999元钱购买,现车身较旧,大概六成新,价值1000元钱左右。以上事实有对朱某北、朱某珠、王某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朱某北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