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行政行为):东山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在上犹县东山镇沿江南路圣保罗附近有女子拉客招嫖,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一女子陈某香并将其传唤至东山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现已查明,陈某香其于2021年4月24日与杨某永以80元的价格在其位于商贸城的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与凌某义以80元的价格在其位于商贸城的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另查明,陈某香于2021年4月10日因赌博被我局行政处罚。同时经调查查明,陈某香系张某荣(63岁,双眼失明,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实际照护人,经民警联系张某荣的唯一女儿张某霞表示其无法照护张某荣。以上事实有对陈某香、杨某永、凌某义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嫖资的交易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分别对陈某香、杨某永、凌某义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追缴陈某香违法所得一百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