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5月6日11时许,接指挥中心指令:新建村某组有纠纷,经查,当日因田某某与魏某某因计算工时不一致产生纠纷,后田某某用脚踢魏某某的菜,魏某某用手抓住田某某的两只手,田某某遂往魏某某的左手臂咬了一口。经上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伤势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对田某某的讯问笔录、对魏某某的讯问笔录、对邱某某的讯问笔录、上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田某某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