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5月21日07时40分许,方某某怀疑其儿子陈某(未提供身份信息)偷了家里的钱,随后方某某来到上犹县东山镇高桥村某某学校,在学校门口副食店发现其儿子在买零食,方某某就到店里找到老板赖某某说理,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途中方某某用手打了赖某某脸上一巴掌,经鉴定,赖某某未达到评伤标准,且方某某主动向赖某某支付检查费218元钱。以上事实有对方某某、赖某某、杨某某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方某某处行政处罚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