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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水所-查处一起使用假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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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6月7日,一名妇女(南康口音)在上犹县梅水圩以购买糯米为由向钟某某支付100元假币、调包100元假币,总计200元假币(假币编号均为:TL62337092),2021年6月26日钟某某在逢圩时发现该名妇女,钟某某跟踪后请求民警帮助,民警在抓获该名妇女后(经核实该妇女名字为龙某某,户籍所在地章贡区、南康口音),该妇女又以未付田某某菜钱为由,请求民警将其带至田某某摊位前。当日中午12时许,田某某至梅水派出所向民警上缴候币8张,(假币编号:TL62337092四张、编号:CH08113812百元面值二张、编号JT29819286伍十元面值二张),田某某表示该日该女子付菜钱所站位置与龙某某所站位置相符。经调查假币编号,发现朱某某曾持五张编号为TL62337092的假币至崇义县使用,被崇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民警调取开房记录、朱某某与龙某某多次一同在宾馆开房。以上事实有对龙某某的询问笔录、对钟某某的询问笔录、对田某某的询问笔录、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照片、接受证据的假币900元(10张)、中国人民银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龙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