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07月11日15时39分许,孙某某因为怀疑其老公郭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水口路某宾馆某房带小三,就跑到上犹县东山镇水口路某宾馆某房门口找到郭某某,双方因此双方发生争吵,孙某某遂用脚踢了郭某某大腿一下,郭某某抓住孙某某的头发并用拳头打孙某某,并用巴掌打了孙某某脸上两巴掌,经上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伤势未达到评伤标准;以上事实有对郭某某、孙某某的讯问笔录、孙某某的伤势鉴定结果等证据为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郭某某处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孙某某处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