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8月23日晚21时许,治安大队民警根据当前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对上犹县某某宾馆进行检查,经查,当场发现该酒店负责人李某某(身份证:362122******,联系电话:135******)在办理旅客入住时,未对旅客扫
码联查、未核实旅客相关证明便给客人办理住宿登记,违反了省、市、县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以上事实有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图片、执法记录视频录像、省市疫情指挥部文件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