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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大队-查处一起提供虚假证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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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1年9月16日,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刘某森、罗某燕涉嫌提供虚假证言一案移送上犹县公安局,经局领导批示,由治安大队负责调查。经过治安大队调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凌晨,刘某森驾驶机动车在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塞纳左岸小区附近路段撞上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的两辆汽车,2020年3月19日刘某森找到朋友罗某燕(女)”顶包“报警处理交通事故,罗某燕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现了“顶包”一事,之后对事故下发了认定书,由刘某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刘某森与对方受损车辆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付清车辆维修费用。在治安大队调查期间,刘某森和罗某燕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此案发生于2020年3月26日至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送治安大队受案调查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超过六个月。以上事实有对刘某森、罗某燕的讯问笔录以及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交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违法嫌疑人刘某森、罗某燕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找到对方受损车主,积极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双方达成协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又因此案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送受理部门调查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超过六个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刘某森、罗某燕二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