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东山派出所民警在办理陈某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上犹县某某大酒店KTV明知苏某某组织人员在KTV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仍为其提供场所并代结算小费服务。现已查明,上犹县某某大酒店KTV在2021年7月1日代结算三人次共计1500元的陪侍费用,上犹县某某大酒店KTV未从中牟利,因本案非现场查处发现,通过多种调查方式无法查实陪侍人员身份。以上事实有对朱某某、苏某某、刘某等人的讯问笔录,苏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上犹县某某大酒店KTV停业整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