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03月15日14时07分许,当事人刘某香在上犹县东山镇青年路盲人按摩店往河边方向30米路边与邻居吴某红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僵持不下,求助民警处理。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刘年香在吴某红家门口公共人行横道晒衣服,吴某红认为不应该在其家门口晒,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肢体冲突中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未均表示愿意调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拟对本案进行治安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