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5月2日晚,方某洪骑车至上犹县文体中心,因开启踏板车远光大灯对陈某华进行闪射,与陈某华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华对方某洪打了一拳。未造成任何伤势和其他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对方某洪、陈某华等人的询问笔录、音视频记录、阅视频记录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经双方申请调解,该案件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治安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5月2日晚,方某洪骑车至上犹县文体中心,因开启踏板车远光大灯对陈某华进行闪射,与陈某华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华对方某洪打了一拳。未造成任何伤势和其他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对方某洪、陈某华等人的询问笔录、音视频记录、阅视频记录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经双方申请调解,该案件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治安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