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5月30日晚,王某证与肖某(女,21岁,患有三级智力残疾)从上犹县东山镇马园路步行至黑塔公园后,王某证不顾肖某的拒绝,用手隔着衣服对肖某胸部及下体部位进行抚摸,并对肖某进行拥抱和亲吻。以上事实有对王某证、肖某、黄某秀等人的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肖某的《残疾证》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某证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5月30日晚,王某证与肖某(女,21岁,患有三级智力残疾)从上犹县东山镇马园路步行至黑塔公园后,王某证不顾肖某的拒绝,用手隔着衣服对肖某胸部及下体部位进行抚摸,并对肖某进行拥抱和亲吻。以上事实有对王某证、肖某、黄某秀等人的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肖某的《残疾证》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某证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