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5月21日23时许,东山派出所民警在接求助小孩走失警情后,发现走失人员赖某萱、黄某入住在上犹县佰乐快捷酒店308房间。后民警持《检查证》对上犹县某某快捷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旅馆当班的住宿旅客信息登记人员赵某利在对未成年旅客赖某萱、黄某登记入住时,未严格按照“五必须”的要求取得赖某萱、黄某真实监护人的同意,而任由赖某萱、黄某提供虚假的号码进行征求意见。以上事实有对赵某利、赖某萱、黄某的询问笔录,对上犹县某某快捷酒店的《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上犹县某某快捷酒店限期七日整改,并对上犹县佰某快捷酒店进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