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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派出所-查处一起被殴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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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10月3日晚上23时30分,当事人刘某昂来到东山派出所报称其自己的小孩刘某榛(6岁)在2022年10月2日下午13时许,在上犹县东山镇南塘村大观园农庄内小孩游乐场处玩耍时,因为与张某娟的小孩沈某志发生争执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张某娟知晓此事后,找到刘某榛并且将其拉扯在地上,暂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刘某榛的伤势未达评伤标准。以上事实有对刘某昂、张某娟、田某远等人的询问笔录,伤势鉴定委托书,阅视频记录,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张某娟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