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行为):2022年10月23日,我所在办理钟某春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李某兰自2022年8月至今在上犹县东山镇辖区共向钟某春卖淫27次,向陈某强卖淫一次,价格均为三百元一次,共获取卖淫所得八千四百元(其中有一千零八十元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介绍卖淫人员张某蓉,实际获取违法所得七千三百二十元)。另经查明,李某兰、钟某春、陈某强在近五年内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事实有对李某兰、钟某春、陈某强等人的询问笔录,李某兰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辨认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李某兰的行为构成卖淫,钟某春、陈某强的行为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兰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罚;对钟某春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的处罚,对陈某强处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