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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曝光问题隐患整改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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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攻坚行动工作安排,近日县安委办对外曝光我县问题隐患整改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310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联合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存在多项重大隐患:1.矿山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机电副矿长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中,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应保存相关图纸未标记全采空区位置及处理方式、进度、现状等,未对普查出的采空区完全处理到位;3.矿山井下最大班布置有10个采掘工作面,仅配置5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5.未按要求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6.北区+340m中段主要通风机无备用电动机,也无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7.北区+300m中段运输巷内使用非阻燃照明电线。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上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海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3111日,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在江西海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喷漆房内照明、电器开关插座、电机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江西海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