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前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执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何*,362125***********,**村**组人
根据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15日对你(单位) 未批先建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4年6月26日,镇执法人员发现你正在使用水泥砖砌墙、钢材搭建顶棚建设附属杂房,该建设经核实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占地31.81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证明附属杂房未批准先建设;2、《现场照片证据》,证明附属杂房建设类型、主体结构、位置等,违法事实存在 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进行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政府调查,知错能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批评教育;
2.责令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