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30条的约定,我局依法作出解除与赣州和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子监管号3607242021B01164、3607242021B01175、3607242021B01185、33607242021B0119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政决定。自2023年9月19日起,正式解除上述四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同解除后,上犹县南湖新区E-2-1宗地(宗地编号:DBC2021019)、上犹县南湖新区E-2-2宗地(宗地编号:DBC2021020)、上犹县南湖新区E-4-3宗地(宗地编号:DBC2021021)、上犹县南湖新区E-4-4宗地(宗地编号:DBC2021022)四宗国有土地与赣州和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上述四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概与上犹县自然资源局无任何关系。
特此公告
上犹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