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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首例—环境违法作出公开道歉、承诺环保守法适用减轻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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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上犹县某木材加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根据12369环保信访平台举报件,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对上犹县木材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锅炉排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排放口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37.6mg/m3(折算值),超过该公司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50mg/m3)1.7倍,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情况

2022年6月21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12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7月26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30万元。2022年7月31日,该公司递交《陈述申辩书》及整改完成材料,申请减轻处罚。2022年8月9日,该公司在《江南都市报》第9393版进行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2022年8月12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5万元。2022年9月1日,该公司罚款缴纳到位,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结案。


法律依据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化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关于实行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在事先告知的罚款基础上按50%减轻处罚,处1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推行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制度是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践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文件精神的一次创新试验,旨在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让企业充分暴露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另一方面可以切实为“知错能改”企业减轻负担,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