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上环分缴字〔2021〕02号
上犹县社溪镇佳磊石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4MA395M69XT
地址: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麻田村水南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鼎校(负责人)
我局于2021年 2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环罚字〔2021〕02号),对你(单位)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你(单位)于2021年 10月21日(2021年10月25日曹人沅转交邓鼎校分期缴纳申请)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第 1 期至2022年1月31日前,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第 2 期至2022年2月28日前,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第 3 期至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第 4 期至2022年4月30日前,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第 5 期至2022年 5月31日前,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第 6 期至2022年 6月30日前,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代收机构以本通知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