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上环罚告字〔2021〕5号
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 :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检测浓度:523mg/l、标准限值:400mg/l)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检测浓度:171mg/l、标准限值:150mg/l),均超标1倍以下;应急池排放口悬浮物(检测浓度:286mg/l、标准限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检测浓度:748mg/l、标准限值: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浓度:175mg/l、标准限值:150mg/l)都超标均超标1倍以下,属超标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 罚款贰拾伍万元 ,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刘东、王甘震 电 话: 0797-8543490
地 址: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路 邮政编码: 341200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