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环罚字〔2021〕5 号
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4MA38A681XQ
地址: 赣州市上犹县紫阳乡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白隆堂
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检测浓度:523mg/l、标准限值:400mg/l)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检测浓度:171mg/l、标准限值:150mg/l),均超标1倍以下;应急池排放口悬浮物(检测浓度:286mg/l、标准限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检测浓度:748mg/l、标准限值: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浓度:175mg/l、标准限值:150mg/l)都超标均超标1倍以下,属超标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 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环罚告字[2021 ]5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年 10 月 14 日, 你公司上报《申辩意见书》,申请减免15.1万元; 2021 年 10 月 26日, 你公司上报《关于恳请从轻、减轻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行政处罚的请示报告》,申请将行政处罚金额降至10万元以下。2021年11月22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经讨论,认为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且超标排放时间较长,不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减免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