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上环罚告字〔2021〕7号
上犹富阳石材厂 :
我局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沉淀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产整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 停产整治 ,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张伟、王甘震 电 话: 0797-8543490
地 址: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路 邮政编码: 341200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