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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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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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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县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在我县投资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工业

第一章供地与基础设施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亩、年纳税达15万元/亩以上,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供地。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价格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工业用地出让价约5.6万元/亩挂牌出让,根据项目(含购买标准厂房、闲置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企业用于支持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2.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首位产业和外资项目按3.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3.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首位产业和外资项目按4.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分二期进行支持。第一期在落户项目完成主体厂房建设后,拨付奖励金额的60%;第二期在落户项目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完成主要厂房、办公楼以及道路、绿化等设施建设(建筑物容积率需达到1.5)并正式投产后,拨付奖励金额的40%。项目分期建设的,按其分期建设规模比例给予支持。供地(以实际交地时间为准)后两年内未完成建设、未完成项目统计入库或投产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额度的需在3个月内退还已拨付的基础设施奖励。

第二章租赁(购买)厂房优惠

3.年纳税达到20万元/1000以上,租赁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且生产满一年以上,在上犹工业园区内租赁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工业项目,给予规模以上企业3/·月补贴,首位产业和外资规模以上企业6/·月补贴。年缴纳税收达到35万元/1000()以上,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纳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年度给予兑现。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则不享受厂房租金优惠政策。

4.项目企业购买工业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的,其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缴交的契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一次性全额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第三章装修补贴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亩或年纳税达20万元/1000且落户县标准厂房的单体项目,装修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实验室,按实际装修面积分别按400/600/100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出具的车间装修定级报告,完成装修工程量一半补贴50%,完成全部装修补贴30%,达到合同所约定的纳税要求再补贴20%

第四章搬迁补贴

6.主要生产设备(设备采购年限在5年内)总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搬迁补助;总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搬迁补助;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搬迁补助。项目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投产后,县财政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税收奖励

7.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五年内只要有一个会计年度纳税达300万元以上或达到15万元/亩的供地项目或达到20万元/1000的租赁厂房的首位产业项目、两年内现汇进资累计达到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前五个会计年度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8.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五年内只要有一个会计年度纳税达到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15万元/亩的供地项目或达到20万元/1000的租赁厂房的其他产业项目,分别按前五个会计年度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60%70%80%奖励给项目企业。

    9.对在我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高管(含企业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我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2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个人所得税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0%比例给予奖补;在我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2万元以上的第六年以后,按个人所得税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补,其他人才政策按照县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10.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即对上犹县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0301231日前,对设在上犹县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外资外贸奖励

11.对注册地在上犹的外资项目,按审核认定的现汇进资额进行奖励,每10万美元县财政给予0.2万元奖励,每达到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0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等各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经省市认定后,按注册资本的外方出资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其中高技术产业项目按每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0.4万元标准执行(不含省、市财政奖励)。

12.当年首次实现出口的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单个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每超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单户企业支持不超过50万元。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不含省、市财政奖励)。

13.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对年出口总额超过100万元(含)或当年新增的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通过国际用户平台或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自建站拓展国际市场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资金扶持(不含省、市财政奖励)。

14.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等开拓市场项目。对企业的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30%,最高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在境外申请发明专利费用、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外观设计专利费用给予不超过30%,最高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30%,最高1万元的资金支持(不含省、市财政奖励)。

15.对企业向经财政部批准具有短期出口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际缴纳保费100%补助(含省、市财政奖励),县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上市奖励

16.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0万元;对符合上级奖补要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70万元。以上奖励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八章提质提效

17.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5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1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且企业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分别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8.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10亿以下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近3年最高水平,且较上年同比增长30%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给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6%及以上的,授予“骏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50%及以上的,授予“飞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实现倍增目标的,授予“天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制造业领航企业奖励不重复计奖。

19.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及纳税额较上年度保持增长的,对较2021年新增纳税县级实得部分实行分档奖励政策,一档:对营收10-30亿元的企业按县财政所得70%给予补助;二档:30—50亿元的企业按县财政所得75%给予奖补;三档:50—80亿元的企业按县财政所得80%给予奖补;四档:80—100亿元的企业按县财政所得85%给予奖补;五档: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县财政所得90%给予奖补。2022年按照对应档次进行奖励,从2023年起,以2021年税收为基数,对企业较上一年度新增税收部分按对应档次标准给予补助,对企业上一年度较上两年度新增部分按对应档次标准递减20%给予补助,对上两年度较上三年度新增部分按对应档次递减40%给予补助,对上三年度较上四年度新增部分按对应档次递减60%给予补助,以此类推。

20.对企业已竣工投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软件、智能制造、设备和土建投资额达500万元至1000万元给予3%一次性资金奖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一次性资金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项目贷款利息额的100%给予不超过2年的项目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实施《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字〔2019108号)政策延长2年。

22.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或对规下首次转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含个体户)、服务业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每户5万元(首位产业企业6万元),对新建投产企业当年首次入规的(即纳入统计入规类型为“新开业<投产>单位”的),每户奖励15万元(首位产业企业奖励16万元)。

23.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8%以上的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额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2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75万元和75万元,对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75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市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年内获评多个级别的按最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到期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5.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平台(含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75万元,年内获评多个级别的按最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6.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达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2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含两业融合试点),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年内获评多个级别的按最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7.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22万元、15万元,年内获评多个级别的按最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8.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共建研发、产品检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并在两年内完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的,县财政按照新购设备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正式运营后每年县财政按照中心完成建设时设备投入资金的5%给予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2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45万元、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0.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提名奖、省井质量奖、省井质量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75万元、75万元;年内获评多个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31.支持企业绿色生态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30万元,年内获得多个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32.对市里评为国家二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33.对开展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服务,对年度服务本县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4.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督查激励措施要求的试点示范项目、平台、揭榜单位、优秀场景,按每个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承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行业节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工业企业开展行业级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按照建设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上云典型案例(示范标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区、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5.对列入省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区、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补,其它项目按照上级文件的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6.对规模以上工业首位产业企业采购县内企业生产的玻纤纱、玻纤布、网格布、玻纤改性材料和玻纤深加工产品(不含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年度采购额达到100万元(采购金额以当年税务发票金额为认定依据)以上的,由按其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采购额的1%分别给予交易双方奖励,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7.建立企业特殊困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暂时性困难(如国际形势导致外贸出口困难等等),具体以企业遇到的实际情况并报县里批准为准。

38.对企业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并购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九章科技创新

39.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备案登记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到期复审并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每年履行研发活动统计义务的,给予7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225万元、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40.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45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41.对企业和个人获得新增有效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企业和个人获得新增有效授权的实用型专利,给予每件0.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2.对实施省级、市级“揭榜挂帅”制项目的,由分别给予700万元、600万元配套支持。

4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0万元、1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75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2万元。

44.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市内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科技厅补助额度给予1:1.5配套补助。

45.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10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10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46.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4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7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一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一个创新平台获奖。每年对获批的上述研发平台进行运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15万元奖励。  

47.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对通过市级关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并考核优秀的,给予45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

4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30万元奖励。

49.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认定合格,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

50.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实际运行好、发挥作用明显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51.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主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杰出青年人才的科研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全市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的,每个奖励15万元。

第十章“一事一议”政策

52.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国内龙头企业总部落户上犹。对企业总部落户上犹的,在用地、税收、金融、人才、上市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含)以上或者投产后三年内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者供地之日起两年内现汇进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者投产三年内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更多优惠。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53.企业享受政策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县财政税收贡献额。

第二部分农业

单个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种养类或农旅结合项目及当年实际进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新科技成果转换生产加工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土地政策

1.对现有及新投资的符合规划的现代农业种植类、养殖类及加工类等项目,可按程序审批附属设施或配套设施农业用地,用地面积控制在项目规模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2.对新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落户工业园的同等享受县工业用地优惠政策,落户其他地方的按县实得收益的50%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第二章金融政策

4.享受“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和“财政惠农信贷通”金融扶持政策,服务好项目业主,做到“应贷尽贷”。

5.鼓励各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在设置准入条件时,尽可能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助力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第三章人才和科技创新政策

6.对新投资(含增资扩产)的项目,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指派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服务。

7.对专业人才引进,由县委人才办负责确认评定,并按同类型人才兑现人才引进政策。

8.对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到期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

第四章规费政策

9.对新投资(含增资扩产)的项目,涉及的林业、自然资源、水保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全额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90%为限奖励给投资业主,奖励资金不超过县财政实得部分。

第五章基础设施扶持政策

10.对年度达到投资进度要求的新建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结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及水利、交通等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相关项目,用于项目的水、电、路、灌溉、生产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上级扶持政策

11.涉及中央、省、市相关部门的支持政策,农口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章其他事项

12.涉及茶叶、脐橙、油茶产业发展的,按照县有关政策执行。

13.对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农业重大项目,或产品有品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强的重大农业项目,经审定后,相关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一章建设类旅游项目

1.在我县注册登记、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等涉旅企业,享受旅游项目奖励政策:

1)项目适合上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符合《上犹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县政府审核批准。

2)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地产项目),且一个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建设旅游民宿并创评达到丙级以上等级的,可以不受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限制。

2.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按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报批成本+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成本+林地占用审批+因供地产生的征地拆迁、测量费+上缴相关规费等上级部门要求列入土地成本的事项之和),不高于县城规划区内基准地价。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鼓励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采用流转、租赁等方式取得。

3.在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超出土地出让底价的溢价部分,从上犹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期分批奖励给企业。

新建旅游项目在完成当期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固定资产投入后按程序申报,三个月内拨付当期奖励金额的60%;完成旅游项目约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固定资产投入,且正式建成运营6个月后,拨付奖励金额的40%

4.项目建设期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执行下限标准,由企业先行缴交,县财政留存部分从上犹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全额奖补企业(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地产开发部分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收取。

5.项目建成正式运营后,企业缴交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照“前三年全额、后两年一半”的标准从上犹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奖励给企业。

6.支持企业申请金融信贷用于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贷款实际利息额的50%进行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7.新建酒店并创评为四星级以上的,按照客房数给予四星级400/、五星级600/进行奖补,四星级、五星级酒店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600万元、1000万元。

8.投资发展民宿并创评为丙级以上的,按照客房数给予甲级2万元/间、乙级1万元/间、丙级0.5万元/间进行奖补,甲、乙、丙级民宿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8万元。

第二章旅游商品研发推广

9.鼓励旅游企业和个人研发旅游商品。对当年新研发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商标使用权的旅游商品,给予1万元奖励。

10.鼓励旅游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全市文化旅游商品创意与开发。对经县文广新旅局推荐,当年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6万元、10万元;对在省级赛事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在市级文化旅游商品相关赛事中获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市级奖励1:1配套奖励。

11.对当年在县内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旅游商品店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或展示我县特色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的旅游商品店或展示中心,经县文广新旅局组织核定,一次性给予补贴6万元。

12.经县统一组织,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的本地企业,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或根据路程和参展时间等实际情况,经申请批准后给予相应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品牌创评奖励

13.对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600万元、4A120万元、3A40万元。

14.对新评定的旅游度假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400万元、省级100万元。

15.对新评定的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200万元、省级80万元。

16.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60万元。

17.对新创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18.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120万元、4A40万元、3A20万元。

19.对新创评的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对新创评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60万元;对新创评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21.对新创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

22.对新创评的省级一级、二级、三级智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3.鼓励创评红色菜肴主题餐厅,对经市级认定为红色菜肴主题餐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餐饮企业创评为特色宴席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24.鼓励创评文化主题酒店,对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为文化主题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引客入犹”奖励

25.对旅行社、红培机构组织县外旅游、培训团队,且单团一次性组织的团队人数不少于20名(含),在县内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或在2个以上红培现场教育点开展现场培训的,按10/人的标准奖励。

26.提高过夜游比例,对旅行社、红培机构组织县外省内旅游、培训团队,且单团一次性组织的团队人数不少于20名(含),在县内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不少于1个收费景区(景点)或在2个以上红培现场教育点开展现场培训的,按20/人的标准奖励。

27.对旅行社、红培机构组织大湾区等省外旅游、培训团队,且单团一次性组织的团队人数不少于20名(含),在县内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不少于1个收费景区(景点)或在2个以上红培现场教育点开展现场培训的,按30/人的标准奖励。

28.一年内组织过夜游团队总数达5000人(含)以上的旅行社或组织县外学员团队总数达5000人(含)以上的红培机构,将分别获评“上犹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上犹县红培事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红培机构奖金15万元。

第五章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政策

29.对在上犹工作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4000元、1500元;对在上犹工作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

30.对县内国家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

第六章“一事一议”政策

31.新建高等级酒店、商贸综合体、物流园区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优惠政策。

以上所有奖项均含上级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园兴企的若干意见》(上府发〔201519号)、《上犹县工业首位产业扶持办法》(上府办发〔201756号)、《上犹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上府办发〔201775号)、《上犹县工业主导产业招商政策36条》(上府办发〔201825号)、《上犹县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办法》(上府办发〔201941号)同步废止。我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同类政策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综合办业务股  0797-7132600

关于印发《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编辑:刘欢

审核:王作文

签发:毛爱军

政策解读:

http://www.shangyou.gov.cn/syxxxgk/c108125/202211/a6588c9fcb314322b3cfee28308cc0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