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 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 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县(市、区) 政府、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县(市、区) 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县(市、区) 政府部门以及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做好本 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赣州市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的范围确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县(市、区) 政府及 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 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市、县(市、区)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范围,结合市、县(市、区) 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 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县(市、区) 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 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 并在申报前经申报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
第十条 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县(市、区) 政府相 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 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 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可以组 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县(市、区) 政 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市、县(市、区) 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 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县(市、区) 政府 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第十三条 经市、县(市、区) 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市、
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提交市、县(市、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县(市、区) 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由市、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市、县(市、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县(市、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决策事项名称;
( 二)决策承办单位;
( 三) 决策时间安排;
( 四)是否听证;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县(市、区) 政府 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 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 县(市、区) 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列入目 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县(市、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纳 入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年度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并适时将有 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 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