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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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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试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的;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改革、粮食安全等方面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三)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