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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民政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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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犹县委办公室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犹县民政局是县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跨县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六)拟订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殡葬管理办法,推进殡葬改革,健全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管理中心城区殡仪事业,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福利机构登记、评审和管理;负责县本级和上级下拨社会福利资金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指导全县社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

(十二)牵头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会务、事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党建、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青妇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指导建设标准实施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综合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社会福利股、养老服务股)。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工作;承办省、市、县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统筹推进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老年人福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化、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社会组织管理股)。拟订全县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推进全县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办理县内儿童收养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县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指导督促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定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保留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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