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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犹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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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府办发〔2019〕26号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犹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上犹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1日


上犹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还旧续贷”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扶持产业发展,县财政注资5000万元至县城投公司,设立“上犹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办理“还旧续贷”业务时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倒贷基金,是指为解决我县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还旧续贷”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 倒贷基金的运营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城投公司具体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借用倒贷基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犹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无较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其经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法人实体,重点支持我县规模以上企业以及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财政担保类的企业贷款,优先支持完成股份制改造等规范型企业;

(二)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漏欠行为;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低于80%;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续贷”手续并已同意给予续贷;

(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五条 倒贷基金的使用要求:

(一)倒贷基金只用于在我县注册登记企业“还旧续贷”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企业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等不属于倒贷基金借用范畴;

(二)单个企业使用倒贷基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申请企业积极自筹资金还贷;

(三)企业借用倒贷基金需向县城投公司缴纳和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1.为壮大倒贷基金规模,缓解转贷资金不足,申请使用倒贷资金的企业按借用金额的1%缴纳互助基金至倒贷基金专户,单户企业互助金缴存达到50万时可不再缴纳,互助基金与倒贷基金一同管理,一年内不予退还,一年后如企业确认不再申请使用倒贷基金的可申请无息退还。

2.按实际使用倒贷基金时间支付相关手续费、利息等费用,实际使用时间是指县城投公司支付倒贷基金款项之日起至企业归还倒贷基金之日的总天数(包括资金支付当天和归还当天的天数),企业单次使用倒贷基金期限不超过60天。为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倒贷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压缩倒贷资金占用时间,借款人使用时间在3天内(含3天)还款的按借用金额的0.8‰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利息;超过3天在7天内(含7天)还款的按借用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利息;超过7天在15天内(含15天)还款的按借用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利息;超过15天在30天内(含30天)还款的按借款金额的2%利率收取手续费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超过30天在60天内(含60天)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手续费根据借用15天内(含15天)收费标准按借用金额的1%在申请时预收,手续费按实际借用天数对应的收取标准计收,利息费用按实际借用天数计算收取,还款时多退少补,借款人单次使用超过60天不归还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除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外,按拖欠金额按日加收3‰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借用周转金资格,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倒贷基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上犹县中小企业借用倒贷基金审批表》;

(二)提供企业简介、营业证照、公司章程、公司征信报告、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近三年纳税情况等材料;

(三)提供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贷款审批批复或审批结果证明材料等;

(四)提交企业借用倒贷基金后按时归还承诺函;

(五)提供申请企业须配合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倒贷基金的申请及审批支付程序:

(一)申请。企业取得承贷银行续贷意见后,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前向县城投公司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对未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申报材料的企业,不保证在企业贷款到期前完成倒贷申报审批程序,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借用倒贷基金资格,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县城投公司负责核实企业自筹资金、上交互助基金及倒贷基金账户余额等情况。

(二)审查。县城投公司召集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承贷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工业园区管委会统计和管理的企业,增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审查)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涉诉、抵押担保情况、是否有财产保全及贷款利息支付等情况在企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企业进入联审程序,审查未通过的当日将审查结果告之企业。

(三)联审。按照“随报即审快批”的原则,由承贷银行、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规上企业增加县工业园管委会参与审查)和城投公司就申请企业是否予以倒贷支持进行审定,审核同意的予以盖章确认,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在完成审查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环节工作,提出联审意见,通过的企业进入支付程序,对联审未通过的当日将联审结果告之企业。

(四)支付。经各相关部门审定盖章确认,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城投公司与申请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办理借款手续。在完成联审程序后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配合办理借用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环节工作。

第八条 严格转贷手续,防范资金风险。

(一)严格审查第三方资格。各企业办理转账前,向县城投公司提供各环节转账账号,县城投公司转账前应审核各账号是否有被冻结、关注等情况(必要时请县法院提供查询情况)。

(二)实行无缝对接。为避免出现倒贷基金在企业、银行滞留或被冻结等情况,要求具体办理倒贷基金单位(县城投公司、申请企业及银行)必须在转账前办好所有转贷归还环节转账手续(即先开好各环节转账支票),承办银行在续贷资金到位后原则上须直接将申请使用的倒贷资金划转至城投公司倒贷基金专户,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并由三方人员到银行现场同时转账,实行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差错。资金收回至城投公司之前企业的公章、印鉴章、密码支付器以及网银等所有支付工具须交由城投公司监管(视情况而定),在监管期间借贷企业需要使用公章、印鉴章必须向城投公司报备、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操作。

(三)强化资金保全措施。对转入企业的倒贷基金,根据需要可由县城投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倒贷资金不因企业涉诉等而被冻结、扣押,并在归还时及时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企业负责支付。

(四)启用非诉执行办法。对逾期不归还倒贷基金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法院督促程序办理非诉执行。由县城投公司根据企业倒贷基金归还情况,对逾期未归还的倒贷基金,及时向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按程序督促执行。执行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中小企业使用倒贷基金由县金融工作局、城投公司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金融工作局、县城投公司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各行业系统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还旧续贷”资金额度,做到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城投公司、财政局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协作,坚持以续贷为前提,对“还旧续贷”贷款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倒贷基金的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倒贷基金的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承贷银行对企业续贷资金应实行封闭运行,贷款下来后,直接归还给县城投公司,防止企业挪作他用。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承贷信誉,致使倒贷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倒贷基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县政府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犹县中小企业借用倒贷基金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所属

行业

联系方式

企业借用倒贷基金还贷情况

贷款金融机构

贷款数额

(万元)

贷款

类型

贷款起止

期限

还款

日期

拟借用金额

(万元)

承贷银行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审查

情 况

年 月 日

审查组人员(签名):

县人民银行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金融工作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城投公司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

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贷款类型”一栏,分别填写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其他贷款。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