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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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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我委2023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9日


江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7号令)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全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赈”出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第六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全省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章 以工代赈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和省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际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计划分年度、分专项安排。

第九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编报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相关县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本地项目储备情况,按照能否解决群众就业增收、能否提高劳务报酬、能否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原则筛选年度建议项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并按程序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对县级上报的建议计划严格审核把关基础上,汇总编制本设区市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并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础上,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建设计划,并按程序及时将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建议计划所列的项目应完成规划选址、用地、环评以及可研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具备计划下达后能尽快开工建设的条件。项目可研报告除一般项目的基本要求外,要重点突出以工代赈项目特色,设置专门章节对项目周边劳动力状况、项目建设用工需求及劳务报酬测算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劳务报酬计划要求和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省级预算后60日内分解下达,并抄送省财政厅。设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上级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发下达。计划分解下达文件中,除明确一般的项目建设要求外,应专门对组织当地群众务工、足额落实劳务报酬予以强调,确保足额完成计划下达所列劳务报酬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占比。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按照《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鄱湖〔2021〕1055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参照国家、省以工代赈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投向25个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即25个脱贫县)和17个非重点县的西部政策比照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范围涉及全省农村地区,资金安排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农村文化体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

——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农村公路、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道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简易停车场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水库、堤防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山洪沟防洪治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等。

——林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营造林等国土绿化、森林(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乡村绿化美化、林区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等生产作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

——城乡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安置点水电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小型生活服务设施提升完善,安置点人居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等,安置点周边便道桥梁涵隧、排水沟渠、河堤、护岸护坡等小型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农牧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蔬菜大棚、畜禽圈舍及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农牧业产业基地或园区、商贸物流园区或冷链仓储基地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

——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包括乡村休闲旅游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林业产业基础设施。包括生态旅游、油茶等木本油料、储备林、林下经济、种苗花卉、中草药、沙茶业、水果种植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产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城乡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包括带动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和后续发展的产业基地或园区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带动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努力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增收。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他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比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要求或跨设区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设区市、县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依据群众务工需求和当地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建设需求科学谋划建设项目,建立和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逐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从源头上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应履行办理和决策程序,并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

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比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要将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写进合同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受益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核实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真实性应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访谈等方式进行,劳务报酬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概不予验收通过。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将项目申报、技术资料、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竣工验收资料等分类存放,确保不遗失、不漏项,并注意留存项目建设期间的照片、视频等各类影像资料。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制定和完善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要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八条 适用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适宜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及时梳理建立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

对于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四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级政府或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十二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及时对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库进行调度,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会议交流等方式,总结宣传基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十三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四十四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当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第四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等方式,协调推进重点工程实施以工代赈工作。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进展。

第四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明确省级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根据当地劳动力就业意愿,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五十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五十二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以工代赈常态化跟踪督促工作机制,按要求开展以工代赈年度成效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十三条 对由于地方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成较大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省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十四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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