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省直 单位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咨询办理途径 |
省教育厅 | 6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1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2、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68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2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6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3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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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7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5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2、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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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7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4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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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7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6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2、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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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7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7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设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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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86 | 360724-000201004000-JC-001-01 | 承担全县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 承担全县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 行政检查 |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91 | 360724-000201004000-JC-009-01 | 对学校应急管理的督导 | 对学校应急管理的督导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05 | 360724-000201004000-QT-025-01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其他权力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06 | 360724-000201004000-QT-024-01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26 | 360724-000201004000-XK-063-01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 《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3.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39 | 360724-000201004000-JL-011-01 | 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 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00 | 360724-000201004000-QT-031-01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其他权力 | 《信访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尾款曙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 县(市、区)级 | 办公室 | |
省教育厅 | 101 | 360724-000201004000-QT-029-01 | 加处罚款 | 加处罚款 | 其他权力 | 1、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县(市、区)级 | 办公室 | |
省教育厅 | 138 | 360724-000201004000-JL-005-01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4、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5、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 设立依据 《小学管理规程》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7、 设立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县(市、区)级 | 办公室 | |
省教育厅 | 89 | 360724-000201004000-JC-007-01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关于进一部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查、审计等机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 县(市、区)级 | 计财股 | |
省教育厅 | 90 | 360724-000201004000-JC-003-01 | 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 | 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 | 行政检查 |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县(市、区)级 | 计财股 | |
省教育厅 | 95 | 360724-000201004000-JC-004-01 | 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 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教育经费筹措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 县(市、区)级 | 计财股 | |
省教育厅 | 98 | 360724-000201004000-QT-027-01 | 承担面向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转报 | 承担面向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转报 | 其他权力 | 1、 设立依据 《关于做好推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工作的通知》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经省教育厅同意,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主要承担“国培计划”送教下乡项目以及“省培计划” 中音、体、美教师专项培训等相关培训任务。 2、 设立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非师范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3、 设立依据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四、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逐级申报。承担县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学校或机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市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学校或机构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学校或机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2.逐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县级培训机构,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县级培训机构和本级培训机构,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省级培训机构,并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所辖县、市培训机构的基础上,统一认定全省各级培训机构资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37 | 360724-000201004000-JL-002-01 | 县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比 | 行政奖励 | 1、 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第七条: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第13点:广泛开展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成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和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 设立依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发布),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3、 设立依据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第四条第八款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第四条第八款: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4、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第四条第十五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第四条第十五款: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40 | 360724-000201004000-JL-014-01 | 县级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 | 县级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 | 行政奖励 | 1、 设立依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2、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第四条第十五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第四条第十五款: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3、 设立依据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第四条第八款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第四条第八款: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41 | 360724-000201004000-JL-013-01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行政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1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5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3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违反卫生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4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4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违反艺术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5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2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6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6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2-01 | 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 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6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5-01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4 | 360724-000201004000-CF-024-01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9-01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6 | 360724-000201004000-CF-032-01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第八条 第五条 规范办理入学手续。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八条 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87 | 360724-000201004000-JC-002-01 | 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 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点问题应随时报告。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94 | 360724-000201004000-JC-005-01 |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第14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96 | 360724-000201004000-QT-037-01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97 | 360724-000201004000-QT-032-01 | 采取措施使适龄儿童就学 | 采取措施使适龄儿童就学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4 | 360724-000201004000-QT-026-01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7 | 360724-000201004000-QT-035-01 |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育学校管理 |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育学校管理 | 其他权力 | 1、 设立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2、 设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3、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4、 设立依据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8 | 360724-000201004000-QT-028-01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 | 其他权力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9 | 360724-000201004000-QT-033-01 | 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 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 其他权力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和购买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5〕45号)第一条 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与购买要求 1.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2.设区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设区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0 | 360724-000201004000-QT-038-01 | 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制定 | 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制定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1 | 360724-000201004000-ZS-008-01-01 | 高中电教教材费征收 | 初次征收 | 行政征收 | 1.《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4) 电教教材费: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67号)中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超过40元/生/学期; 2、《江西省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电化教育装备条件达标:普通高中按《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赣教电字[2011]1号)检查,达60分以上视为合格。 2.电化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学科覆盖率、教师覆盖率、课时覆盖率分别达到80%、60%、30%以上视为合格。 3.电教教材收费行为规范:有违反所在设区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视为不合格。 4.电教教材收费实行统筹:没有完成所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规定统筹任务的行为视为不合格。 5.按规定购置了电教教材:有用电教教材代收费购置未列入《江西省中小学电教软件使用目录》的电教教材的行为视为不合格。 6.按规使用自留部分经费:有用于支付开展电化教育教学活动以外费用的行为视为不合格。 7.电教教材管用情况达标:满足以下条件为合格。一是有专人和固定场所保管,确保电教教材完好无损;二是具备网络条件的学校应将电教教材目录和网络版的电教软件上传到学校服务器上,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学校要定期编制电教教材目录发给所有任课教师;三是要建立完备的电教教材借阅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要将教师应用电教教材的课时覆盖率列入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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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112 | 360724-000201004000-ZS-009-01 | 高中电教教材费征收 | 继续征收 | 行政征收 | 1.《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2.…(4) 电教教材费: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67号)中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超过40元/生/学期; 2、 《江西省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1、2 1.电化教育装备条件达标:普通高中按《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赣教电字[2011]1号)检查,达60分以上视为合格。 2.电化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学科覆盖率、教师覆盖率、课时覆盖率分别达到80%、60%、30%以上视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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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123 | 360724-000201004000-XK-060-01-01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4 | 360724-000201004000-XK-061-01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申请合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7 | 360724-000201004000-XK-062-01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9 | 360724-000201004000-XK-056-1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31 | 360724-000201004000-QT-012-01 |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32 | 360724-000201004000-QT-011-01 | 基础教育教育机构停课报批及备案 | 基础教育教育机构停课报批及备案 | 其他权力 | 《小学管理规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0 | 360724-000201004000-QR-006-01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1 | 360724-000201004000-QR-003-01 | 对义务教育完成的确认 | 对义务教育完成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2 | 360724-000201004000-QR-004-01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4 | 360724-000201004000-JL-003-01 | 对各类优秀学生 | 普通中学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等 | 行政奖励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5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1 | 义务教育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 | 复学 | 公共服务 |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6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2 | 义务教育入学、 | 入学 | 公共服务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第八条 第五条 规范办理入学手续。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八条 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7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3 | 义务教育入学、 | 休学 | 公共服务 |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8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4 | 义务教育入学、 | 转学 | 公共服务 |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十九条转学先由转入学校依据就读政策对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填写《江西省中小学转入就学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江西省中小学转入就学登记表》和1-2项关键证明材料,发起转学申请,再按照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顺序进行核办。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6)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4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3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1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2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4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5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3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8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4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1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2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6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7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4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8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5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3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6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1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2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8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4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5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6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6-01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6-01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6 | 360724-000201004000-CF-031-0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设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92 | 360724-000201004000-JC-008-01 | 民办教育单位年度检查 | 民办教育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02 | 360724-000201004000-QT-036-01 | 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42 | 360724-000201004000-JL-016-01 | 科学技术奖励 | 科学技术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产品、服务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重要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第八条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本省设立科技创新奖项,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 县(市、区)级 | 科技股 | |
省教育厅 | 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1-01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5-02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1-03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6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5-01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6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5-02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25 | 360724-000201004000-XK-066-01 | 全县教育系统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 | 全县教育系统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 | 行政许可 |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完善班主任的奖励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之中,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要树立一批班主任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他们在学校教育中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28 | 360724-000201004000-XK-065-01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34 | 360724-000201004000-QR-013-01 | 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学校评估 | 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学校评估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完善师德激励机制,树立师德典型,发挥典型的模范示范作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49 | 360724-000201004000-JF-008-01 | 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给付 | 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1、 设立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第四部分第十七章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标准,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制定教师住房优惠政策。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2、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五条第十七款 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53 | 360724-000201004000-JL-010-01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第五款第十六条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2、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13 | 360724-000201004000-XK-064-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4 | 360724-000201004000-QT-023-01 | 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的认定 | 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的认定 | 其他权力 | 1、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第四部分第三点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2、 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第三点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十二五’期间,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促进居民体育健身活动。” 3、 设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5 | 360724-000201004000-QT-022-01 | 全县性体育竞赛批准登记 | 全县性体育竞赛批准登记 | 其他权力 | 1、 设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2、 设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6 | 360724-000201004000-QT-021-01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7 | 360724-000201004000-QT-020-0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其他权力 | 1、 设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2、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8 | 360724-000201004000-QT-019-0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审查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二章第七条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9 | 360724-000201004000-QR-016-01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0 | 360724-000201004000-QR-015-01 | 批准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批准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1 | 360724-000201004000-QR-014-01 | 批准授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批准授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93 | 360724-000201004000-JC-010-01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督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县(市、区)级 | 营养办 | |
省教育厅 | 99 | 360724-000201004000-QT-030-01 | 抽样取证 | 抽样取证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县(市、区)级 | 营养办 | |
省教育厅 | 103 | 360724-000201004000-QT-034-01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县(市、区)级 | 营养办 | |
省教育厅 | 7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4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7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9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7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5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3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2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6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1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8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7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8 | 360724-000201004000-JC-006-01 | 对学校或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督、检查 | 对学校或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33 | 360724-000201004000-QT-010-01 |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 |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 | 其他权力 |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第五条 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35 | 360724-000201004000-QR-002-01 | 县(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 | 县(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 | 360724-000201004000-CF-030-01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3-01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1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3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4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5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9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2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6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8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7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undefined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8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5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0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20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9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1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3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8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7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5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7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1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2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4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4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当前位置:首页事项管理新增事项 添加事项:对权力清单中的有子项的事项进行拆分; 11 36020500A000 国 1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事项名称 业务类型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发布日期 状态 操作 1 国 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12 360205009000 国 2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事项名称 业务类型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发布日期 状态 操作 1 国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2 国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13 360205008000 国 7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事项名称 业务类型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发布日期 状态 操作 1 国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2 国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3 国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4 国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5 国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6 国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7 国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14 360205007000 国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事项名称 业务类型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发布日期 状态 操作 1 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上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9-08-26 已发布 15 360205006000 国 20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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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3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2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6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9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4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3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4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6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36 | 360724-000201004000-QR-005-01 | 招生考试加分确认 | 招生考试加分确认 | 行政确认 | 《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1.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 2.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 ". 《江西省2019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第一条第六款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加5分。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具体规定执行。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4.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5.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6.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22 | 360724-000201004000-JF-014-02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30 | 360724-000201004000-QT-014-01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其他权力 |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3 | 360724-000201004000-JF-009-01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4 | 360724-000201004000-JF-012-01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5 | 360724-000201004000-JF-013-01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6 | 360724-000201004000-JF-015-02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7 | 360724-000201004000-JF-010-01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8 | 360724-000201004000-JF-011-01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 设立依据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设立依据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江西省教育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 | |||||||||
对应省直 单位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教育厅 | 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1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5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3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违反卫生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4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4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违反艺术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5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2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6 | 360724-000201004000-CF-027-06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2-01 | 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 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8 | 360724-000201004000-CF-030-01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1-01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5-02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1-03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3-01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1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3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4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5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9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2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6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8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4-07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8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5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0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20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9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1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3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2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8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7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5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7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1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2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4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4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2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6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undefined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3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9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4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13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4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8-06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4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3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1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2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4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6 | 360724-000201004000-CF-017-05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3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8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4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4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1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2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9-06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7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4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8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5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3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6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1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2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8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4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5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5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8-06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6-01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5-01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6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5-02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6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6-01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5-01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66 | 360724-000201004000-CF-031-0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67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1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68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2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69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3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70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5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71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4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72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6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73 | 360724-000201004000-CF-020-07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74 | 360724-000201004000-CF-024-01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9-01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6 | 360724-000201004000-CF-032-01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77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4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78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9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79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5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0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3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1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2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2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6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3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1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4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8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5 | 360724-000201004000-CF-013-07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6 | 360724-000201004000-JC-001-01 | 承担全县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 承担全县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87 | 360724-000201004000-JC-002-01 | 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 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88 | 360724-000201004000-JC-006-01 | 对学校或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督、检查 | 对学校或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89 | 360724-000201004000-JC-007-01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计财股 | ||
省教育厅 | 90 | 360724-000201004000-JC-003-01 | 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 | 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计财股 | ||
省教育厅 | 91 | 360724-000201004000-JC-009-01 | 对学校应急管理的督导 | 对学校应急管理的督导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92 | 360724-000201004000-JC-008-01 | 民办教育单位年度检查 | 民办教育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93 | 360724-000201004000-JC-010-01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督查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营养办 | ||
省教育厅 | 94 | 360724-000201004000-JC-005-01 |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第14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95 | 360724-000201004000-JC-004-01 | 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 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县(市、区)级 | 计财股 | ||
省教育厅 | 96 | 360724-000201004000-QT-037-01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97 | 360724-000201004000-QT-032-01 | 采取措施使适龄儿童就学 | 采取措施使适龄儿童就学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98 | 360724-000201004000-QT-027-01 | 承担面向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转报 | 承担面向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转报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99 | 360724-000201004000-QT-030-01 | 抽样取证 | 抽样取证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营养办 | ||
省教育厅 | 100 | 360724-000201004000-QT-031-01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办公室 | ||
省教育厅 | 101 | 360724-000201004000-QT-029-01 | 加处罚款 | 加处罚款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办公室 | ||
省教育厅 | 102 | 360724-000201004000-QT-036-01 | 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03 | 360724-000201004000-QT-034-01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营养办 | ||
省教育厅 | 104 | 360724-000201004000-QT-026-01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5 | 360724-000201004000-QT-025-01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06 | 360724-000201004000-QT-024-01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07 | 360724-000201004000-QT-035-01 |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育学校管理 |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育学校管理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8 | 360724-000201004000-QT-028-01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09 | 360724-000201004000-QT-033-01 | 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 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0 | 360724-000201004000-QT-038-01 | 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制定 | 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制定 | 其他权利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1 | 360724-000201004000-ZS-008-01-01 | 高中电教教材费征收 | 初次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2 | 360724-000201004000-ZS-009-01 | 高中电教教材费征收 | 继续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3 | 360724-000201004000-XK-064-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4 | 360724-000201004000-QT-023-01 | 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5 | 360724-000201004000-QT-022-01 | 全县性体育竞赛批准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6 | 360724-000201004000-QT-021-01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7 | 360724-000201004000-QT-020-0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8 | 360724-000201004000-QT-019-0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19 | 360724-000201004000-QR-016-01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0 | 360724-000201004000-QR-015-01 | 批准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1 | 360724-000201004000-QR-014-01 | 批准授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体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2 | 360724-000201004000-JF-014-02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23 | 360724-000201004000-XK-060-01-01 |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4 | 360724-000201004000-XK-061-01 | 民办学校申请合并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5 | 360724-000201004000-XK-066-01 | 全县教育系统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26 | 360724-000201004000-XK-063-01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27 | 360724-000201004000-XK-062-01 |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28 | 360724-000201004000-XK-065-01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29 | 360724-000201004000-XK-056-1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30 | 360724-000201004000-QT-014-01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31 | 360724-000201004000-QT-012-01 |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32 | 360724-000201004000-QT-011-01 | 基础教育教育机构停课报批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33 | 360724-000201004000-QT-010-01 |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34 | 360724-000201004000-QR-013-01 | 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学校评估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35 | 360724-000201004000-QR-002-01 | 县(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幼教办 | |||
省教育厅 | 136 | 360724-000201004000-QR-005-01 | 招生考试加分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招考办 | |||
省教育厅 | 137 | 360724-000201004000-JL-002-01 | 县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比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38 | 360724-000201004000-JL-005-01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办公室 | |||
省教育厅 | 139 | 360724-000201004000-JL-011-01 | 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安全股 | |||
省教育厅 | 140 | 360724-000201004000-JL-014-01 | 县级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41 | 360724-000201004000-JL-013-01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教研室 | |||
省教育厅 | 142 | 360724-000201004000-JL-016-01 | 科学技术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科技股 | |||
省教育厅 | 143 | 360724-000201004000-JF-009-01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4 | 360724-000201004000-JF-012-01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5 | 360724-000201004000-JF-013-01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6 | 360724-000201004000-JF-015-02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7 | 360724-000201004000-JF-010-01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8 | 360724-000201004000-JF-011-01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资助中心 | |||
省教育厅 | 149 | 360724-000201004000-JF-008-01 | 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50 | 360724-000201004000-QR-006-01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1 | 360724-000201004000-QR-003-01 | 对义务教育完成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2 | 360724-000201004000-QR-004-01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3 | 360724-000201004000-JL-010-01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人事股 | |||
省教育厅 | 154 | 360724-000201004000-JL-003-01 | 普通中学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等 | 行政奖励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5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1 | 复学 | 公共服务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6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2 | 入学 | 公共服务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7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3 | 休学 | 公共服务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 |||
省教育厅 | 158 | 360724-000201004000-GG-049-04 | 转学 | 公共服务 | 县(市、区)级 | 教育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