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县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2020年9月调整)
(6个审批部门 21项审批项目)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编码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办结期限 |
许可 类别 |
备注 |
1 |
县公路管理局 |
360724GL-XK-001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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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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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0724GL-XK-002 |
临时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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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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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60724GL-XK-003 |
对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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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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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60724GL-XK-004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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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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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60724GL-XK-00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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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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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60724GL-XK-007 |
更新砍伐公路路树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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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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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60724GL-XK-008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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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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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烟草专卖局 |
360724YC-XK-00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
10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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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许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0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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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许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0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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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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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24QX-XK-001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有关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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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依据(国发〔2016〕39号)修改项目名称,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10 |
360724QX-XK-00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的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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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
1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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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60724QX-XK-00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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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
3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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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海事处 |
360724HS-XK-001 |
机动渡船渡工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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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3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上府字〔2018〕47号)依据赣港航法规字〔2018〕6号调整新增 |
13 |
360724HS-XK-002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1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航次申报24小时内,定期申报2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上府字〔2018〕47号)依据赣港航法规字〔2018〕6号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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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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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税务局 |
360724GS-XK-001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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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 |
15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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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60724GS-XK-002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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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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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60724GS-XK-003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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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3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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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60724GS-XK-00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它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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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
3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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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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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24HB-XK-002 |
排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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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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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60724HB-XK-003 |
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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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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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60724HB-XK-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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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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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铁合金、钢铁加工项目的环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赣府发〔2015〕44号下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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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环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7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赣府发〔2015〕44号下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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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关于赋予赣州市更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赣府发〔2015〕47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赣环评字〔2015〕138号)、《赣州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赣市环发〔2016〕10号)中属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及上级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关于赋予赣州市更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赣府发〔2015〕47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赣环评字〔2015〕138号)、《赣州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赣市环发〔2016〕10号) |
资料齐全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在正式受理后报告书7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报告表3个工作日作出批复;登记表1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
行政许可 |
新增。依据赣市府发〔2016〕25号“按《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赣州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分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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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非跨县(区)石油、天然气管线;水泥粉磨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污染场地治理项目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
资料齐全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在正式受理后报告书7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报告表3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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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危化品码头;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等水运辅助工程;矿产勘查;盐矿采选;屠宰;制盐;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热镀锌、电泳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
资料齐全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在正式受理后报告书7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报告表3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
行政许可 |
新增。赣市府发〔2016〕36号下放项目。该项目为“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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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国道、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品加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环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赣环评字〔2015〕138号) |
7工 作日 |
行政许可 |
新增。赣市府发〔2017〕23号下放。该项目属“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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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60724HB-XK-005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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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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