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和《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全省第三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赣审改办字〔2019〕4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集中、精简、高效、便捷”的服务宗旨,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整合审批职权、调整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审管分离的原则。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负责,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
(三)协同监管的原则。建立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果。
(四)标准规范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改进服务水平。
(五)稳步推进的原则。科学谋划好改革试点的总体框架、主要目标、路径选择、方法步骤,注重前瞻性、整体性、衔接性,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稳妥有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在规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内组建行政审批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职责以及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按照“撤一设一”要求,将县医疗保障局调整为市医疗保障局的派出机构,县政府办公室不再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机构编制事宜,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具体实施范围如下:目前保留县级行政许可项目203项。第一批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等16个部门实施的131个审批事项县级审批权限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在试点工作运行完善后,第二批再将与行政审批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力和服务事项进行划转。同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转、择优选调”的原则,将在各部门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一并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并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
除划转的事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窗”综合受理、部门集中审批、一站式办结。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管理进驻中心的部门依法、高效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负责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二)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打造现代政府治理新模式
1.建设相互配套的审批标准化体系。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的标准体系。突出审批核心内容,实现审批条件标准化,简化形式性条件,强化实质性审查;推行审批方式标准化,对县级审批事项,严格进行审批分类,实行简易事项的现场办结和承诺事项限时办结,统一实行项目各环节标准化审批;实行审批监管标准化,完善电子监察系统、窗口行政审批评价系统的建设,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报告-反馈”的标准化监管体系。建立政策标准调整联动机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标准后,县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标准的制定及调整。通过全方位标准化建设,促进行政审批许可规范化。
2.建设职能科学的部门职责体系。按照审批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要求,科学确定行政审批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调整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订“三定”规定。相对集中到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原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行政审批部门把工作重心转移至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提供服务、加强监管上。
3.建设集约便民的审批服务体系。行政审批局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合并审查、集约审批、一站办结”的审批模式,大胆创新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重点解决审批时间长和盖章多、收费多、中介多、材料多等突出问题;对关联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一口告知、综合收件,对审批环节内待审要素实行归口合并审查,对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或公告等程序实行扎口管理,对所有证照实行受理窗口统一发证。积极试行开展区域性评估,探索建立集中审图、联合评估机制,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服务队伍,逐步推行全过程指导服务。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建设科学有效的全程监管体系。行政审批局建立审批信息联动联通机制,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事项,要逐条逐项列出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工作缺位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充分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建立群众参与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加强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探索廉政承诺责任制、个人报告核查制等,实行要素全公开、行为全监督、过程全透明,从源头上规范权力的行使。
5.建设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体系。着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创新技术,努力建成覆盖全县、上下贯通、功能完善、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移动APP等方式加快建设统一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完善网上查询、受理、缴费、反馈、公示、投诉等功能,逐步提升审批事项网上办结率。促进跨部门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有效互动,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审批平台。逐步构建行政审批统一集中的“大数据库”,加强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储存、管理、分析,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对接,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6.建设纵横协调的工作运行体系。建立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对于划转的事项实行“一事一协议”。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积极参与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的各项联合行动。建立行政审批局协同行政管理部门与上级各对口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机制,主动接受业务指导,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行政审批局,建立绩效考核制,健全科学管理办法,从政治、生活、工作上关心审批工作人员。
四、组织实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涉及部门多、要求高、难度大,必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一)筹备阶段。成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犹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委编办、县司法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划转清单,研究论证集中事项建议目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适时向社会公布。对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制定审批标准和业务流程再造。(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司法局、县属各部门)
(三)正式运行阶段。组建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划出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中划转。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三定”规定和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以及编制、人事、财务的划转承接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各相关部门)
(四)调整巩固阶段。研究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制定落实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形成行政审批局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紧密合作、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强审批人员和相关职能科室的业务培训,构建上下左右、前台后台相互协作配合的审批机制。(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强力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应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科室参加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反馈,善于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各责任部门要明确重点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政府治理新模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三)确保无缝衔接。各部门(单位)要紧密配合,有序做好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工作的无缝切换,确保改革过程中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四)强化监督考核。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全程跟踪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督查办法,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中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的部门(单位),依据相关问责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表:第一批拟划转事项清单
附表
第一批拟划转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县发改委 |
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及标后管理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核准除外 |
2 |
县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需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及涉及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的项目除外 |
3 |
县发改委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4 |
县发改委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5 |
县发改委 |
流标项目不再采取招标方式的备案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6 |
县财政局 |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7 |
县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8 |
县人社局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9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0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发〔2012〕52号下放项目 |
11 |
县住建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县住建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3 |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
14 |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5 |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6 |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7 |
县住建局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8 |
县城管局 |
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与环保局共同审批 |
19 |
县城管局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权出让许可” |
20 |
县城管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依据上府办发〔2016〕90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合并实施。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21 |
县城管局 |
改变绿地规划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与建设部门联合审批,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22 |
县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23 |
县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24 |
县交运局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批公示8日 |
25 |
县交运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26 |
县交运局 |
船舶管理业务和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项目 |
27 |
县交运局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28 |
县交运局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29 |
县交运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国、省道和市养公路除外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0 |
县交运局 |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项目 |
31 |
县交运局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32 |
县交运局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33 |
县交运局 |
对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使公路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34 |
县交运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35 |
县交运局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36 |
县交运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 |
37 |
县交运局 |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权限;含赣府发〔2019〕6号下放权限 |
38 |
县交运局 |
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3日 |
39 |
县交运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审批、公示8日 |
40 |
县交运局 |
在公路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7日 |
41 |
县交运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项目 |
42 |
县交运局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项目,涉及跨区(市)除外 |
43 |
县交运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许可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7〕29号新增 (01、02项不含现场核查时间15个工作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44 |
县交运局 |
渔业船舶检验、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职能划转) |
45 |
县教科体局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
46 |
县教科体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发〔2010〕21号下放项目 |
47 |
县教科体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府发〔2013〕17号下放项目 |
48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依据赣市府发〔2016〕25号,由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核准”合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49 |
县民政局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50 |
县农业农村局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51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
52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53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54 |
县农业农村局 |
草种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55 |
县农业农村局 |
草种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56 |
县农业农村局 |
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57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广告和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58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出售、收购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59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依据2017年6月1日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新增 |
60 |
县农业农村局 |
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市级下放权限 |
61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62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63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64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65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权限(含省级原种场、良种场及年产5000万尾及以上) |
66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许可、准运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67 |
县农业农村局 |
从外省调入水产种苗检验、检疫合格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委托实施项目 |
68 |
县农业农村局 |
核发水面养殖使用证 |
无 |
行政许可 |
县政府审批,县畜牧水产局实施 |
69 |
县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70 |
县农业农村局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71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或其他状况变更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72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73 |
县农业农村局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含16号下放权限 |
74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含16号下放权限 |
75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定期安全技术检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含16号下放权限 |
76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操作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
77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78 |
县农业农村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
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变更与注销 |
行政许可 |
|
|||
79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权限(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
80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依据赣市府发〔2016〕25号:《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国发〔2017〕46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81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审查 |
82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5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权限 |
权限内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单站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的验收权限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项目验收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 |
|||
83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84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5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中型灌区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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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36号下放项目。该项目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子项 |
|||
85 |
县水利局 |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86 |
县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87 |
县水利局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
88 |
县水利局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作业活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委托实施权限,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89 |
县水利局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委托实施权限,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90 |
县水利局 |
在河道堤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91 |
县水利局 |
取水权转让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委托实施权限 |
92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发〔2012〕52号“由‘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 |
93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限县级立项、核准项目。国发〔2017〕46号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94 |
县卫健委 |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
无 |
行政许可 |
依据赣市府发〔2016〕36号:将“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合并实施(护士首次注册除外) |
95 |
县卫健委 |
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
96 |
县卫健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
97 |
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98 |
县卫健委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99 |
县卫健委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100 |
县卫健委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无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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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县卫健委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102 |
县卫健委 |
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0号下放项目 |
103 |
县卫健委 |
再生育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
104 |
县卫健委 |
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105 |
县卫健委 |
因医学需要进行性别鉴定批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106 |
县卫健委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项目 |
107 |
县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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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7〕23号下放 |
108 |
县文广新旅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改变用途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修缮审批和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与县规划部门联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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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县文广新旅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非一级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110 |
县文广新旅局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11 |
县文广新旅局 |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审批及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12 |
县文广新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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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县文广新旅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114 |
县文广新旅局 |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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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县文广新旅局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6号下放项目 |
116 |
县文广新旅局 |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技术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5〕16号下放项目 |
117 |
县文广新旅局 |
设立电子出版物、报刊、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含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权限 |
118 |
县文广新旅局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内地投资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7〕23号下放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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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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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县文广新旅局 |
印刷境外印刷品备案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7〕23号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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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县工信局 |
权限内外商投资工业和信息化(技改)项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121 |
县工信局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122 |
县工信局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123 |
县工信局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市以上政府投资技改项目除外) |
124 |
县工信局 |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 |
125 |
县工信局 |
稀土、钨、氟盐化工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3〕16号下放项目,下放除稀土冶炼分离及金属冶炼、钨APT、氢氟酸和含氟中间体等以外项目的初审上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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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县应急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专家评审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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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依据赣市府发〔2016〕25号该项属地管理。 (不含专家评审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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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 |
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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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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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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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其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受 市工商局委托登记(赣市府发〔2013〕16号委托实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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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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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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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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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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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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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不含现场核查时间3日) |
131 |
县民宗局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赣市府发〔2016〕25号下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