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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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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春香、刘洪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居民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议》已收悉,建议很好,反映了我县住宅小区中存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充电难问题,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电动车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8年,按县消防安全委《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上消委〔2018〕8号)文件要求,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数次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各物业企业结合小区实际,认真抓好停放充电管理治理工作;同时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专项安全排查,期间县相关领导也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带领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小区开展了电动车充电安全情况的夜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目前县城已有8个小区安装了电动车智能充电桩,主要模式有:1、开发商投资选址安装,物业企业维保管理;2、物业企业投资选址安装,物业企业维保管理;3、物业企业选址,由运营商负责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投资建设,物业企业和运营商共同维保管理。充电收费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向业主收取日常充电费用,1元充电4小时左右。从目前的使用情况来看,充电桩使用率并不高,效果不明显。原因主要有:1、部分住户还在拉线充电;2、在充电桩充电,4小时左右就得交1元钱,业主觉得电动车需要8小时才能充满;3、很多不需充电的电动车或摩托车占用了充电位置;4、充电时扫码付费,很多老年人不会操作等,导致充电桩使用率不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着力解决和完善小区充电设施:首先,针对老旧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和公共场所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我们将协调县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使用和管理制度,通过指导社区工作人员入户宣传、在显著位置设立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教育专栏、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整治,引导运营商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投资建设,维保和管理;其次,对开发商新建小区,我们已将充电桩设施列入了规划审批内容,从规划建设验收予以把关;再次我局已联合发改委对城区机关单位、小区、公共场所充电设施编制专项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将采取机关单位、企业、社会投资多种形式建设充电桩设施,届时城区充电设施将得到较大改善,方便居民生产生活。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住宅小区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