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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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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先(陶加海、吉书兰、杨明朗、邱明、李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中稍圩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收悉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乡(镇)设立的居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办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根据以上规定,中稍圩设立居民委员会应由东山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会构成因素,合理设置社区。一是社区常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二是管辖范围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也可以河流、山脉等自然地形为边界。社区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两处及以上不接壤的区域组成。三是配套齐全。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居委会建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综合办公和服务设施,并建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所。

三、中稍圩目前有居住人口130户共1060人,其中:中稍村居住在中稍圩居民人口31户130人;其他村居住在中稍圩居民87户230人;原钨矿等单位城镇户籍人口12户30人;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学生)人口670人,总体来看居住人口规模较小,圩镇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针对中稍圩目前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等问题,下一步,县民政局与东山镇沟通,就中稍圩成立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调研,待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等条件成熟后,适时成立居民委员会。

次感谢您对我县民政事业的关注,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上犹县民政局

20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