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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组织协商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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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二十余名劳动者因与所在单位产生经济补偿争议而集体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受理后,孙某他们想知道,仲裁委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也会像处理其他劳动争议一样,组织他们和公司先行协商或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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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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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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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强调,引导协商调解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开庭前的必经环节,仲裁委员会应注重以协商调解方式柔性化解争议;同时也明确,可以邀请各界人士共同参与调解,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作用;并确定了及时裁决原则,避免久调不决。

开庭前应引导协商和调解

引导协商调解

  仲裁庭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功能,促成当事人庭前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但仲裁庭不能强制要求。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能否进行仍然基于当事人自愿。

协商调解的应当性

  自行协商的主体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二者地位平等;在自行协商过程中,仲裁庭不是裁判者,是发挥双方主动、积极自我协商、达成和解的引导人。


  在调解时,调解要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通过宣传教育、劝说疏导,通过给予当事人法律法规的建议、形势的分析等建设性意见等方式促成调解成功。

社会第三方参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调解主体及参与者调解主体仍是仲裁庭,第三方是接受仲裁庭邀请参加协助调解的参与者。第三方参与调解并非强制性的行为,可参与也可不参与。不改变《组织规则》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的仲裁庭制度。


  社会第三方范围主要包括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其中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涵盖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理论研究、实务工作的人。律师则指的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除了法律列举的上述人员外,其他的一些能够利用专业知识、社会影响、社会声望等促进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的人,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可以受邀参与调解。

及时裁决,避免久调不决

调解成功后的处理

  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由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

及时裁决

  在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仲裁庭应当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及时进入仲裁程序,尽快进行裁决。


  特别是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裁决: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引导,坚持不愿协商或者调解的;二是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三是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