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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仲裁为你解忧 ——未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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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助推赣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办案的实践中,以答问、案例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排忧解难,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谐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申请人杨某于2020年12月22日入职赣州某单位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单位通知杨某不用再来上班。对此,杨某于2021年11月26日申请仲裁,请求仲裁依法裁决单位支付:1、赔偿金6400元;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3、补发工资3626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杨某的仲裁申请,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该单位于2022年1月6日当天,一次性向杨某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3000元。

案例解析:该案例中单位存在的问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未签订劳动合同;3、拖欠工资。其中,单位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完全可以避免。

问题忧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等不同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解忧支招: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是用人单位自我保护的尚方宝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并依法履行好劳动合同:

(一)不需要额外承担未签劳动合同赔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不需要额外支付在试用期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三)不需要额外担心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得不到赔偿;

(四)不需要额外担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面临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来源:赣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