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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说法】先解除后休假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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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和谐是最优的环境,公正是最高的为民。微言精义,“仲裁说法”将以劳动人事争议的视角,发布以案说法、新规速递、热点关注、裁审共识、经验交流等内容,使其成为普及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劳动法律意识、践行公平正义法律信仰的专业阵地。


仲小咖

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安排年休假,属于无效管理行为。针对该问题,仲裁委提出以下建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当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变更或撤销。案例中,用人单位作为违纪解除行为的提出方,在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双方劳动关系原则上即已解除。此后,用人单位再安排劳动者休假,已丧失管理权基础,且可能会对原有的解除行为产生干扰,人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过程被复杂化,该用工管理行为不当。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解除权的法律属性,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休假,避免因管理不当承担不利风险。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罗光演
校对:刘甲富
审签:熊绍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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