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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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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1起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3360700398430178的不合格豇豆

  (一)基本情况

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3360700602230310ZX

样品名称

辣椒

生产日期

2023-02-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纯抽检不合格样品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3-1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3-23



(二)处置情况

2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已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237.00),货值(853.20);已销售数量:(237.00),库存数量:(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00)。
3)召回数量:(0.0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已完全用于抽样及制作配菜。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厂家过程控制不严

行政处罚

1)于2023328日立案,20236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3)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

1.当天对食用了2023 年2月 19 日所采购辣椒的相关学校进行了询问调查:老师学生食用后是否出现不良反应? 调查结果反馈: 没有出现不良反应。

2.会议再次要求采购员从源头严把质量关,坚持做好索票索证工作,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合格。 会议严格要求仓库人员收货时做好来料品质检查,索票索证

3.来料出入库台账(台账日期精确到时),确保所收来料合格。

4.会议对公司检测人员再次要求在检测的食品原料时要仔细核对进货日期,及时检测,确保所检测的食品原料合格后方可通知车间牛产。 会议决定公司将新增更精准的检测试剂及检测设备。

今后将加强检测环节监测,检测过程做精做细,仓库在验收食材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加强验收环节监管,对每批次产品检验报告认真检查,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细节监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1)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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