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5号
对《关于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奖励的
通知》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18年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奖励的通知》(上府办字〔2018〕8号,以下简称“上府办字〔2018〕8号文件”)进行修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一点列为第五点:土地开发项目、“旱改水项目”、“增减挂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工程费用(含拆迁补偿、施工费用、后期管护费用等)的管理使用
上述项目的实施以相关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在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具体负责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预算控制价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工程施工、验收结算、后期管护等相关事项,所需工程费用通过相关村级组织账户进行统一核算。
二、上府办字〔2018〕8号文件的第五点“资金管理使用”序号调整为第六点,内容调整为:
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项目验收报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财政申请,县财政审核后,县自然资源局的奖励经费拨付至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村的奖励经费拨付至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根据相关乡(镇)所涉村验收报合格的报备面积计算的奖励资金金额,将资金拨付至村级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经相关乡(镇)同意后由村级账户统筹安排使用。
2.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拨付至相关乡(镇)的奖励经费,资金不在村级账户核算的,由相关乡(镇)调整相关账务,通过所涉村的村级账户进行统一核算。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府办字〔2018〕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变,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