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犹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10-50km²流域面积河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已经上犹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上犹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上犹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10-50km²流域面积河流共包含上犹县内32条河流,具体为:仓前水、横河洞水、硫磺洞河、晓水河、上寨河、黄苗河、社前河、井子口河、九曲河、茶坑河、永坑河、石坑河、杨梅坑水、东塘河、岩坑水、丰岗河、垇背水、莲塘水、潭背河、珍珠河、鹅形河、潭前河、陶朱河、鄱塘河、石孜坝河、洪源河、河口河、龙口水、下竹口水、白路排水、黄石坑水、洞上水。按照划界标准和工程级别,划定管理范围具体如下:以上32条河流的管理范围线按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m控制。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5、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坪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6、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告示牌。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