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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知识:我国林地是如何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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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即: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划分标准为:
  (一)林地
  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⑶集材道、运材道;
  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⑺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