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犹县油石乡人民政府乡长刘科秀同志
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刘科秀同志并上犹县油石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上犹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上犹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上犹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10月12日起,对刘科秀同志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刘科秀同志及上犹县油石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组 长:余 芬
成 员:朱明亮、李声凤、张 芸
附件:1.审计 “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 “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上犹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上犹县审计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