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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开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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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年来赣州市持续加大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生态环境违法案例,切实保障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导向作用,警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守法经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现公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

01


信丰县某养殖场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对信丰县某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育肥猪养殖废水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委托赣州某公司用槽罐车拉走处置,未及时拉走的粪污抽至沼气池,沼气池容纳不下的粪污经防渗漏塘、3个氧化塘流至无防渗措施水塘(原为鱼塘),最终通过白色PVC管流入小溪。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的生产废水环保措施为“粪便采取沼气池措施后通过生化塘处理后用于果园灌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规定的废水治理工艺为“厌氧生物处理法,稳定塘、人工湿地及土地处理法”。该养殖场涉嫌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8月15日,信丰县公安局对该养殖场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涉案污染物属性、产生源头、排放方式及去向是调查取证的关键。日常监管执法中,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效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案例

02


会昌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存栏生猪600余头、母猪300余头、仔猪100余头,干湿分离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养殖废水处理工艺中的净化池(氧化塘)无防渗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6624-2011)。该公司涉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原则,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废水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案例

03


会昌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存栏生猪1800余头,雨污分流不到位,养殖废水收集池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沉积在收集池旁流入氧化塘,氧化塘无防渗漏措施,现场可见氧化塘内养殖废水经氧化塘下游沟渠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显示:排入外环境的氧化塘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9×10³mg/L、氨氮浓度为460mg/L、总磷浓度为287mg/L、总氮浓度为1.38×10³mg/L。该公司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单位全流程监管,从源头到末端,不放过任何环境隐患。通过对畜禽养殖行业加强监管,引导畜禽养殖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推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案例

04


石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猪养殖污水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线索,2023年2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猪养殖污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无法运行的情况下,擅自在污水处理站养殖污水收集池内安装潜水电泵,直接抽取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通过临时安装的排污管道排放至生猪养殖场外东南边山林中。排放至山林的养殖污水沿山势流入山间小溪,对溪流及溪流下游横江镇姑溪村村级安全饮水工程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溪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1.93倍氨氮浓度超标162倍总磷浓度超标32.6倍粪大肠菌群数超标54倍。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6日,经磋商,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3年4月13日,该公司足额缴纳16.7212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施行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2023年6月1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用于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生猪养殖污水的潜水电泵及排污管道等设施,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石城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10日。



三、启示意义


接举报投诉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及时全面固定当事人偷排证据,同步开展采样监测,为追溯涉案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奠定基础。同时,本案在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能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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