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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投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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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日,上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王**在对江西**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我大队对其消防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款壹万壹仟元整消防行政处罚。以下是案情介绍:

【案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简要案情】:2020年11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上犹县东山镇**城的江西**投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场所自2012年开发**小区,办公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使用地上一层、二层,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0〕第0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消限字〔2020〕第0060号)、曾**和赖**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视频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调查过程】:2021312日,上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江西**投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受案查处。

324日,上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曾**和赖**进行调查询问,该场所自2012年开发**小区,办公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使用地上一层、二层,场所内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整个调查询问程序,在大队询问室进行,并按规定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拍摄。

【证据材料】:该案事实证据材料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视频、对****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告知过程】:2021331日,大队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场送达了曾**,依法告知江西**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程序,接受消防部门处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试行)》:“1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场所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罚款金额增加1千元;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情形一小类以上的,每增加一小类,罚款金额增加1千元)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平方米,面积增加3个梯次,罚款金额增加3千元。火灾隐患情形为3类,罚款金额增加2千元(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情形一小类以上的,每增加一小类,罚款金额增加1千元)火灾隐患情形为2类,罚款金额增加1千元。经大队集体议案,拟给予江西**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处罚。2021年4月6日,大队依法对江西**投资有限公司曾福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曾**签收,并告知其拥有对该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行情况】:2021年4月21日,江西**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起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案件评析】:

1、上犹县消防救援大队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使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管控方面的态度由被动到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始终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在指出消防违法行为的同时,耐心讲解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检查一个单位、宣传一个单位的效果。

3、在对本案处罚的量罚中,处罚额度严格按照《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确定,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

4、该案件基本是违法事实情楚,证据取得合法且全面充分、相互印证;案件定性准确、法律条款适用正确,违法情节和量罚阶次认定准确,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适当,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