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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犹县公开招聘留置看护队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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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犹县公开招聘留置看护队员公告


为适应新形势下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县留置看护队伍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留置看护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市纪字〔2018〕75号)有关要求,上犹县监察委员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留置看护队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留置看护队员8名(男性5名,女性3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3.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计算方法:18周岁以上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此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体检、政审等所有环节);

4.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身心健康,无抑郁症等重大心理疾患,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视力正常,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6.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公安司法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在事业单位或从事辅警被辞退的;

5.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6.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有吸毒史的;

7.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通过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现场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确保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报名时间

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10日(每天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

上犹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办公室(东山镇犹江大道30号县公安局院内)。

3.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填写报名登记表,确保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接受电话报名和信函报名),需提交报名表和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专业特长的,可提交有关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退伍军人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

(二)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组织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正常的反应能力、基本的表达能力和基本生活常识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包括立定跳远、10米x4往返跑、1000米跑三项。

(四)体检

体能测试结束后,根据面试、体能测试成绩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要求,体检费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五)考察

考察内容、标准等参考人民警察录用要求。

(六)公示

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体能测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结果综合排名后,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予以录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四、薪资待遇和后续管理

(一)试用期1个月内享受基本工资2600元,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或因不适应看护工作而被辞退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

(二)试用期合格后,待遇标准约3860元/月(含工资、养老、医保、失业、工伤保险等保险个人和单位部分),另留置队员享受工会福利。执行留置看护任务期间,由监察机关另行发放补助,工作满一个月的,待遇标准约7000元/月(含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等保险个人和单位部分,工会福利等)。

(三)留置看护队员参照公安机关辅警体制进行管理考核,日常由上犹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统一管理考核,日常培训教育由上犹县监察委员会与上犹县公安局共同负责。抽调执行留置看护任务期间,抽调人员与原工作岗位脱钩,专职承担留置看护任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直接对监察机关负责,由监察机关管理。

五、招聘热线

咨询电话:0797-8563399

上犹县县监委联系方式:0797-8521066(邹)     

上犹县特巡警大队联系方式:15779785276(王)、13979783326(余)

本公告由上犹县监察委员会和上犹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上犹县监察委员会 上犹县公安局

2023年2月25日